怎么玩域外游戏
1、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课题组。【摘要】网络游戏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具有交互性、开放性、多样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点。基于该些特点,既可以将网络游戏作为整体给予著作权保护,亦可以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元素予以拆分保护。本文认为可以借此次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的契机,将网络游戏整体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2、但同时,即使将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整体,也不应排除对其中的元素作为特定作品类型进行保护的可能,本文赞同采取整体化保护与独立权益客体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个案中结合网络游戏类型和特征、侵权方式、权利人主张等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并给予各类型游戏最为适当的保护模式。网络游戏的名称、标识、技术方案、数据信息、经营信息等诸多内容还可以通过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仅就著作权领域而言,实践中通常以“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作为侵权认定标准,其中,相似性比对方法应与游戏的类型、特点、独创性程度、权利人主张、侵权行为所针对的客体等适应,如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集角色形象、游戏场景、故事情节、视觉特效等多种艺术形式为一体,有被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先天优势,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对游戏整体画面进行比对;而针对部分规则固定化,界面布局同质化,创作空间有限的游戏,可以将人物、图像、文字等方面进行分离。比对时还要排除不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思想、原理、方法、体系、概念等要素,以及游戏领域的通用表达或有限表达。
3、本文建议在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网络游戏的知名度、用户规模、收益情况等市场价值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符合权利人市场预期的、与侵权情节相适应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一些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加大对盗版游戏、全面模仿抄袭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遏制盗版抄袭行为,同时还要兼顾鼓励创新和规范市场竞争的双重社会效果,实现利益平衡。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市场规模、用户数量、游戏收益屡创新高,网络游戏经营者从早期模仿借鉴国外游戏转型成为开发属于自己的游戏品牌的创新型企业,但在繁荣发展的背后,盗版、抄袭、模仿的游戏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游戏行业经过数十年的迅猛发展已经步入成熟期,市场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多,为鼓励和保护创新,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有必要加大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规制行业发展乱象。
4、本文将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视角,从网络游戏定义、特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认定等方面,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一,网络游戏的定义。网络游戏,或称“在线游戏”,国际数据公司,在《中国网络游戏产业研究报告》中将网络游戏定义为“利用/协议,以互联网为依托,可以多人同时参与的游戏项目”。
5、中国产业调研网在《2020-2026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将网络游戏定义为“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从行业定义来看,网络游戏基本应具备互联网传输属性,具备运营商服务器与用户游戏客户端的数据交互功能,来实现多人参与互动、个人休闲娱乐和取得虚拟成就的目的。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怎么玩域外游戏
1、由于网络游戏正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代码化指令来呈现,网络游戏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对网络游戏进行定义。在部门规章中,文化部2017年修订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将网络游戏定义为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2、可见,行业定义和部门规章的定义均将具备互联网传输属性作为网络游戏的限定条件,故单机游戏被排除在外。实践中,用户虽然多用“网络游戏”这一指称,但在概念上亦不会区分游戏是否连接互联网。因此,此时的“网络游戏”——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报告中的表述,即指电子游戏,或视频游戏。鉴于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研究中通常使用“网络游戏”,故本文亦使用“网络游戏”进行指称。
3、就网络游戏的定义,可以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报告中的表述,即网络,电子,游戏是一种包含音乐、剧本、情节、视频、图画和角色等多种艺术形式的复杂作品,人们通过在特定硬件上操作计算机游戏程序来实现人机互动[1]。二,网络游戏的特点交互性。
4、用户在玩游戏时能够积极地、自由地在预设的游戏场景、角色、道具等元素中做出选择,通过与角色或其他玩家的互动来参与到整个游戏场景中去,并产生身临其境的愉悦感。区别于电影只能使观影者消极地接受已经预先拍摄和制作完成的固定内容,这种给予玩家自由选择和交互的权利是电影等其他作品都不具备的。
5、比如2019年发行的“隐形守护者”被称为真人互动影视游戏,游戏中所有的画面均由演员实景拍摄而成,玩家则扮演主角体验剧情,玩家可以选择游戏中的预设选项来推进剧情并达成不同的结局[2]。开放性。